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不自利的經濟現象


經濟學聞名於世的,除了『人是理性的』以外,最有名的就是『人是自利的』(self-interest)的假設。最起源、並且有著詳盡討論的,就是當時根本還不算經濟學家的亞當斯密所寫的國富論。書中不但說明了自利的概念,並且強調人若能自利,就可以透過市場機制,讓所有人互惠。

那為什麼不利他?因為想要利他,存在很多問題,第一個面臨的困難便是表述與傳達。因為現實社會有種種限制,就算是一對愛侶,亦無法老實表達自己希望對方做什麼;就算是相愛的老夫老妻,太太也不太可能讓先生知道下個月的結婚紀念日她想要一起去吃高級的義大利菜。因此人跟人個體上的隔閡,便成為一個巨大的限制,你想要幫某個危急的病人發正念幫助他,但他需要的卻是輸血。



另一個問題,便是無法及時反映的問題,這是前述問題的延伸,就算想要處處為孩子著想,但他可能覺得你天天打電話來關心很煩,更別說是每半天就要打一次,回家又要無時無刻地關心他吃飽沒功課作了沒。『利他』的做法,顯然成為資源-時間或金錢-浪費的根源。

但有些時候,自利的個體是可以改變,甚至進而增進經濟效率,產生利他一般的現象,或者,真的是有利他的打算。讓我們來到很多人耳熟能詳的養豬戶與漁民問題。

有一條河-所以裡面有魚,河邊住個漁夫每天開船捕魚;河的上游有養豬戶,負責生產豬肉給漁民吃。先單純地假設漁夫跟養豬戶形成自給自族的經濟體,漁夫拿魚跟養豬戶換豬肉吃,養豬場的豬則吃不能賣的魚過活。漁夫跟養豬場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也就是漁夫捕很多魚的話總利益可以最高,養豬場如果養的滿滿都是豬並且Cost Down-把糞水排到河裡-到極限的話,利潤最大。但如果養豬場排放太多廢水,漁獲量會下降;如果漁獲量太低,豬會吃不飽產能下降。

更不幸的是,如果捕魚過度-比如漁夫利潤最大化的時候-幾年內河川就會沒有魚苗可以繁衍;如果養豬場生產過度,排放的廢水一樣會使河川優養化。

在中國跟台灣的例子我們知道,漁夫將會更瘋狂捕魚收割掉河川的利益,而養豬場則會在河川的魚都死光後毫無顧忌地把河變成咖啡色。這是因為漁夫跟養豬戶都認為,失去這樣的依存關係,也不會產生問題,養豬戶大可以進口飼料,漁夫了不起去別處捕魚。他們顯得非常自私自利。

但如果我們假設一個非常極端的條件,也就是漁夫跟養豬戶是互相依存的,並且他們『逃不掉』-或者說,逃離的成本是無限大。(這也說命了,有效的互利行為,建立在對這個依存關係的依存程度)

這個時候養豬戶跟漁民可能會開始思考三年以後大家都要餓死的問題了,問題是如果按照最嚴謹的自利假設,養豬戶只在乎自己的利潤最大化,漁民也在乎自己的收入最大化,除非他們可以完全無落差掌握對方的生產行為,並且把利益共享,否則無法達到永續經營條件下的最適解。如果靠協商或沒有協商、在自己的認知領域內猜測對手行為,那麼漁民降低產量也是可能發生,但他卻會損失利潤,因此除非他把未來看的很重,否則困難重重;養豬戶可能也考慮廢水問題而降低產量,利潤下降-機緣不巧時,雙方會一起降低產量,導致河川的可承載利用率空下來很多,結果雙方又看到可以多排,就一起提高產量-一個運氣不好多來個幾次,河川就死了。甚至是雙方要在隨機環境下,河川的承載力量忽高忽低,導致更容易認知失調,作出自殺決策,這還沒考慮是否誠實相對的問題。

這時候該怎麼做?外部性的研究有很多答案,比如政府應該判定產權屬於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收取利用費;又或者可以制定所謂的皮古稅,讓雙方產量達到最適產量;又或者是強制雙方合併成一個公司,或是運氣好,養豬戶把漁民的捕魚基地買下來,抑或是漁民中了樂透買下這間養豬場。

如果不考慮判定產權(比如說這個國家的憲法規定河川應屬公有,那就說明了不可以判給誰),往往採行欠缺效率的皮古稅或是罰款的方式-比如台灣-然後受到經濟學家的恥笑。皮古稅最大的缺點除了前面說的反應遲緩問題,更大的一部分就是廠商會有匿報生產量的動機。最後又要去清查匿報問題,然後形成尾大不掉的官僚體制。

強制合併則更容易引發抗議,要期待漁民買下養豬場或養豬戶買下捕魚基地,更是『看天吃飯』。其中幾個不靠政府直接干預的做法,可能更有實行的價值。

其中一個是政府鼓勵他們一起出資成立捐助可以抵稅的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一條河川的污水處理與魚苗復育設施基金會,這個設施可以把河川的承載能力提升到較難被超過的水準。設施的出資跟營運,則由雙方的合法逃漏稅-捐助來支持,資金缺口如果可以滿足,則這個設施可以自然地長期營運,因為其實工廠每年固定捐助的額度可以抵稅,等於變相獎勵養豬戶購置污水處理設備有稅負優惠。

不幸地是如果這個設施在台灣,有很大可能性成為一個養豬場大股東自肥,或是漁民合法逃漏稅的管道。養豬場的大股東趕緊去成立一間污水設備進口商,然後透過自己在基金會的董事席次影響力,影響採購決策,透過特殊規格限制讓基金會只能跟他買顯然太貴的處理設備。另一方面,漁民可能擁有相對高席次(假設他不是一個漁民而是像辜寬敏一樣的漁業財閥),結果基金會的資金被挪用來修建碼頭,理由則是要方便基金會用來巡視河川狀況的調查船靠港-但是碼頭卻以低價出租給漁民,或者,漁民把二手漁船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賣給基金會。

結果資金的濫用導致基金會功能不彰,實際上提高的河川承載能力,遠較當初估計的低。原因就是出在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產生制度,使基金的執行脫離原先的目標。相關衍生的與非營利組織宗旨違背的事情,在全世界都不少見,如何讓權力平衡、不致使基金會營運脫節,是一門非常複雜的專門,在此只能略過。


比如綠色和平承租了一艘舊俄國海軍的工作船作為其業務使用的『希望號』,除了四處巡迴外一個很大的功用就是去追殺捕鯨船。追殺捕鯨船的效益真的有必要用到這麼大一艘船嗎?更何況其願景是維持海洋資源的永續平衡,不是追殺捕鯨船上版面。如果在台灣,這樣的組織大概會動用鉅資,跟董事會的人購買其旗下遊艇公司出產的大型豪華遊艇,董事載妹出遊之餘,開船去追殺一下捕鯨船博博版面,以便跟獎助者說明他們有在做事。又比如在台灣有過『捐款挪用』與『管理高層自肥』疑雲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非國際體系之紅十字會組織),其董事之選任方式可能難以令捐助者跟受益的社會能夠充分監督。

原先稅法對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的出資成立跟資金捐獻,目的是要讓有公益需求-正確來說,不只是那些存粹有『公益』需求的人,更包含有互利性質的社群,可以組織一個在自利的同時又能順利互蒙其利的組織,卻因為董事選任方式的設計,導致基金會成為近親繁殖挪用的不透明組織。但由於打著財團法人、不以盈利而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己任的名號,讓許多人繼續捐款。授與這些公益財團法人資格的政府,等於放任這些基金會成為私人洗錢牟利的組織,使其機能不彰。當然,同樣的問題都是跟政府的採購弊案,甚至民間企業的管理階層背信挪用,是類似的問題-亦即是監管機制不彰。

如果不能強化這種監管機制,某些-特別是靠著宗教力量,可以有持續性捐款的財團法人,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個董事跟地方分會的會長用來一邊合法逃漏稅、一邊還可以承攬生意,甚至『公司捐錢』自己以個人名義承攬生意,拐個彎的背信行為。甚至這些財團法人的高層打著自己是公益事業的名號,半強迫半洗腦要員工『當作作功德回饋社會』或是要他們行醫本來就是醫德要重於報酬,所以給的薪資或工作環境低於同業水平。實際上苛扣下來的薪資成本,常常買了根本不常用到或大而無當的設備,甚至基金會裡有很多神出鬼沒的專員,專職打混。

但這種形式能輕易廢除嗎?對於一個認為應該放任市場自然反應供需的社會而言-是的,如果天要亡這條河川,讓這條河川面臨哪天不小心雙方一起超產導致的滅絕危機,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如果是一個認為醫院不夠用要多設立以維持民眾就醫服務的需求、或是救災只靠政府效用不彰希望民間自辦救災隊的社會,那顯然廢除這種形式的獎勵,將會讓以『共利』為目標的自利行為,有了更高的門檻。

另一個方式,就是當初不要成立財團法人污水處理與魚苗復育基金會,而是『一條河川合作社』。跟目的是營利、目標是利潤最大化的股份公司類似,可以配發盈餘給出資者,因此出資者會更有動機監管其營運效率並且要求財務透明,並以撤資制衡;另一方面,又跟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質類似,可以將合作社社員的共同利益、福祉為目標考量經營目標,在維持經營目標-河川不要死-的同時,讓利益最大化。

但遺憾的是,在財團法人可以有效形成逃漏稅機制兼家族自肥(註)的台灣,合作社顯然是難以存在,很多捐款人更是傻傻地放任自己的資金被濫用。而某位就任期間不敢說話,下台後才不斷開砲的前衛生署長所提的強化醫療財團法人監管機制的提案,恐怕也會在國內由各大家族成立的『公益』性質醫院董事會的關說反對下,難以通過。畢竟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公益,而是合法逃漏稅順便幫家族子弟掛涼缺跟承包生意,怎麼會想要被強化監管呢?捐錢可以扣抵稅額,合作社可不行,但捐款者卻不見得有意識到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治理問題。


註:根據中正大學官有垣教授的研究,台灣的私人設置基金會董事會成員有超過六成是由創辦人與其家族擔任,實際上欠缺監管機制,基金會之功能有被私人挪用的疑慮,監察人由董事會決定,自是欠缺治理機能。

2 則留言:

  1. 回覆
    1. 全國最有錢水利會/瑠公與七星 資產都逾數百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7/today-p10.htm

      每天收入這麼多, 都花到那去了?
      臺灣的財團法人真的就跟版主說的一模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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