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多元成家法案如何崩壞家庭?


多元成家法案崩壞家庭的諷刺影片如下:



這個諷刺影片的「梗」是,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人主張,一但這個法案通過,會造成傳統的一夫一妻家庭崩壞,甚至讓法律允許多P與亂倫。但這個說法有道理嗎?其實以特定角度來陳述的話,這種說法確實是有道理的,只是提出這種論點的人本身論述能力跟邏輯都有待加強,沒有辦法清楚表達他們的憂慮而已。



這個論述之所以沒道理,是因為已經利用現有的婚姻制度成家的家庭,就算要離婚也必須要打婚姻訴訟,並不會因為別人可以用『伴侶』的形式成家,就可以隨便離婚。台灣的法律認定婚姻必須是在兩人合意離婚,或單方面提出離婚後法官認定無法維持以後才准離。由於我國民法認定婚姻是以永續經營情感與家庭為目標,這個基準也導致婚前契約中,協議內容若包含離婚時財產請求權以及贍養費、子女扶養等規定都可能被法官判定無效,也就是說,結婚這個制度不允許任何以離婚為想定條件而設定的條款。

但同時地,就算不設定任何婚前契約的條款,如果被對方提出離婚請求,不答應的一方即可要求贍養費。有點sense的人看到這裡就會發現這篇要講什麼了,這篇在講的就是法律對契約行為的影響。

人們在婚前是不允許訂定贍養費的,但卻可以在離婚的時候以提出離婚訴訟方的經濟條件為標準要求贍養費。這意味著制度在鼓勵經濟弱勢的女性結婚時要選擇潛力股,也就是說在結婚的當下男女雙方在人肉市場上的條件差不多,但是在男性提出離婚要求的風險最高時,男性的經濟條件是一路向上的。

然而對經濟優勢的女性而言,結婚卻是一個麻煩-對她們而言很可能變成她們想踢掉男人,而被要求支付贍養費;本來是單方面的或有請求權,卻變成雙方都有,婚姻給予的贍養費請求權效果大幅度降低,如果維持婚姻帶來的麻煩-比如過了幾年不愛這個男人了,但是民法規定夫妻可以正當行使性交權益,經濟優勢的女性就要被迫忍受跟一個跟豬一樣的男人履行同居與性交義務的痛苦,還得承認這個爛貨是她老公。現有的婚姻制度在迫使有一定程度經濟能力的女性對婚姻排斥,洪秀柱、羅淑蕾、殷琪、呂秀蓮、蔡英文(假設她不是如某些傳聞是個拉子)都是這樣的例子-找一個喜歡她們並且條件對等的男性、她們還覺得結婚的好處大於壞處,這樣的門檻實在太高。婚姻制度等於在對有條件的女性提供反誘因-也就是希望她們堅定不要結婚的意志

這樣能說婚姻制度是在鞏固傳統家庭嗎?對於經濟弱勢女性來說,是的。但是當整個社會在經濟發展與富強的時候,這樣的制度在降低結婚的比例。這就是家庭經濟學在研究的範疇-現行婚姻制度是否在迫使人們不結婚,甚至因此在降低新生兒出生率呢?這是一個相當專門的範疇,若有興趣可以參照文末的入門書籍。

因此,在繼續討論多元成家法案的對社會的影響之前,我們要先確定我們的目標函數:我們如果設定這個法案是為了改善我們的社會,我們應該以什麼為目標?

用比較偏頗的說法,多元成家法案事實上是在降低經濟弱勢者的福利,提高經濟強勢者的福利。怎麼說呢?根據統計調查,同性戀中經濟與教育程度較優勢者比較傾向表態,也就是說能被統計到的同性戀多半教育跟經濟水平較高。另一方面,比較傾向排斥傳統婚姻制度的也是經濟水平較高的男性與女性。而如前所述,相對經濟弱勢(亦或較低教育程度)的女性會傾向把握在20~30的黃金期尋找潛力股,以便用婚姻來確保自己在40歲以後的安穩生活,或者避免孤單的晚年。

那麼這時候可以說青菜蘿蔔各取所好嗎?這是一個不好回答的問題。

在除了婚姻以外的選項出現後,所謂成家的選項增加了。在傳統華人社會中迫使男性結婚的原因多半是應付長輩以及生小孩。非婚生子女容易受同儕排擠,因此小孩至少要有法律上可稱做父母的人才行,這就是傳統保守的觀念。而伴侶制度確實提供了這樣的效果,只要伴侶的協議書上協議若有小孩,則在小孩國中畢業(或更晚,更早)之前不得單方面訴離否則有高額解約金,就能達到模擬婚姻,維持小孩有父母的形式。在這方面,伴侶制度可以做得跟婚姻一樣好,除非你沒事喜歡四處給人看你的結婚證書其實是伴侶證書。

另一方面,伴侶制度雖然可以單方面訴離,但卻可以在結成之前簽訂buyout option!就跟成為自由球員的大聯盟球員一樣,簽約的時候可以有分手條款,你要趕我走你可以付買斷金。由於伴侶制度不像婚姻一樣要以永續經營為前提,故此協議不會被法官判決無效。這方面理論上可以作的比婚姻更好-或者應該說,在契約成立之前,雙方可以明確地搞清楚條約內容,而不是等到要買斷合約的時候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伴侶制度的優點就是可以模擬的很像婚姻,甚至一些婚前曖昧不明的部份更為明確。但這正是問題所在:這是一個人肉市場賽局。

主要的問題集中在很一般、但收入成長也如一般穩定上升、人肉市場價值也穩定上升的男性,以及很一般、收入成長也如一般不太上升、人肉市場價值隨著年華老去而下降的女性,這樣一對很一般、隨處可見的怨偶結合上。當然這樣舉例可能太沙豬,但不管怎樣用沙豬的例子比較好說明。

男性在選擇契約形式時有婚姻以及伴侶兩種,並且會依他自身的條件與對方條件來選擇契約形式,並且選擇協議書內容的條款,女性亦同。在原先只有結婚一種選擇時,受迫於長輩壓力或是想要小孩的壓力的男性,被迫必須以曖昧不明的贍養費當作可能離婚的狀況下的負現金流出,但在愛情沖昏頭/長輩壓力過大的情境下,難以正確預期自己其實比較傾向在經濟條件大幅度向上之後,因為偷情、厭倦黃臉婆等因素訴離。這便給了經濟弱勢女性在受迫條件下簽訂不平等契約的機會:因為實際上在資訊完全對稱、男性可以清楚掌握訴離懲罰的時候,並不會接受那個高額的贍養費-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打贍養費官司。

而伴侶制度出現了,這些男性可以用第二種契約形式問這些弱勢女性:要不要非典結婚,不要拉倒。有沒有發現這個制度跟什麼很像?沒錯,就是非典型僱用。非典型僱用對於有條件以及交涉所需知識跟資方大小聲的勞動者-高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運動員、大明星-有利。但是對於欠缺交涉能力的弱勢勞工等於在降低他們對於安穩工作的主觀機率,並因為這種不安穩感而效用降低,甚至可能因為交涉能力過差,而獲得更低的總收入(因為面臨資遣情境時得不到高額資遣費)。

這就是所謂的崩壞家庭-或者說,崩壞勞動條件。

假如你支持非典型雇用,認為法律允許勞動派遣以及契約工以便改善社會福利,你就該支持多元成家法案。

Accounting for tastes,Gary S. Becker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Household,Bryant, W. Keith and Zick, Cathleen D.
家計經濟學,Bryant, W. Keith著,陳秋玫譯

37 則留言:

  1. 問一個粗淺的問題. 如果伴侶協議書提到小孩國中之前解除契約的高額贍養費, 而在這之中發生諸如家暴, 浮氣等事件, 還是要照著伴侶協議書的內容來裁斷嗎? 如果協議書沒有附加此情況, 是否被暴力對待的方面選擇解除契約時依舊要支付高額費用? 抑或是該案需要經由法院程序審判?
    反對伴侶法的一種論點是此法案有可能大幅提升社會為訴訟付出的時間和成本. 請問版主怎麼看此種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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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結婚的人婚前協議只會更為粗糙(不能協議離婚觸發條款),造成更高的司法體系負荷,拿一個更彈性的制度去替代婚姻,怎麼會大幅提升呢?完全是沒根據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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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您~如何避免外國人藉假伴侶,真移民或工作(正式或私下工作),或真看病的情況。。。健保不就暴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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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算反對多元成家法案中分析的最有條理的一則。不過我說說我的看法。

    1.多元成家法案裡面是有三套不同的民法修正草案。
    這篇最多只能針對多元成家方案中的「伴侶制度」反對,
    但針對婚姻平權、多人家屬其實無反對的理由。
    這三案是分開送審的。
    所以用
    「假如你支持非典型雇用,認為法律允許勞動派遣以及契約工以便改善社會福利,你就該支持多元成家法案。」
    應該修正為
    「假如你支持非典型雇用,認為法律允許勞動派遣以及契約工以便改善社會福利,你就該支持伴侶制度。」
    會來的更恰當。

    2.由於這篇把勞雇關係跟婚姻關係做一個比喻,所以我想先針對這兩個東西的大前提來做分析。在現今社會,為了生活、為了生存,需要工作可以說是必要。但結婚、或是締結伴侶關係,在現今社會,卻是非必要。

    一個有需要找工作的人(既然以勞雇關係比喻,就先暫時把家管這些非典型勞雇排除在此討論),從學校畢業後,就會開始面對找工作的壓力。這個壓力,從20歲開始到30歲、40歲都會不斷的持續。若這個人真的需要工作,基本上環境、家庭壓力就會去逼迫他一定要儘快找到工作。

    特別是為了工作離家的人,就非常有可能為了需要有經濟收入,而不得不先接受一個不是很好的工作。先求有,再求好。這是造成「非典型僱用」從少數變成大多數的一個很大原因。因為當越來越多企業用這種方式再聘雇員工,為了生活,再當下也只能先接受再說。

    但這個社會上低專業度、重複性等相對於高專業的低階工作不會因為他低階,這個工作就「消失」,相反的,這個社會上大多數的工作都是由低階工作在打底跟執行,才能支撐所謂高專業工作的運作。例如以小7為例子。櫃檯人員的工作相對於專業性工作,是比較低階。但沒了這些工作人員,你去小7就買不到東西。這些工作不會消失,就勢必會有需要收入的人進去遞補。

    因此才會造成「非典型僱用」的人數不斷的擴大。因為這些工作一直都存在,只是被雇主從典型雇用轉換成非典型雇用的模式在運作。

    然後我們來看一下婚姻制度,婚姻制度不同於勞雇關係還有一個很大的前提是:勞雇關係是勞方跟資方的結合。但婚姻不是只是男生跟女生的結合,而是兩大家子的結合。以一個只領22k的女生作為例子,若他的男性伴侶收入只有30~40k,且家境小康,這其中薪水只有8k~18k之間的經濟差距,不足以說服女生以及女生的家庭接受只以伴侶制度的方式締結關係。

    若這女生收入在40K以上,若他的男伴收入只有50K~70K,這其中的薪水差距也有10K~20K的經濟差異,也許足以說服以伴侶制度的方式締結,但基本上有40K收入的女生,即使離婚(或與伴侶分離)亦不構成所謂的「崩壞家庭」(作者所比喻的「崩壞勞動條件」)因為離婚的現象在這個社會原本就已經存在。

    若容易分離就算是家庭的崩壞,那原本婚姻制度中的離婚現象也就應該要一併被拉入討論,而非只針對伴侶制度。因為容易分離並不是伴侶制度造成,而是現今社會原本就有的現象。

    透過上述分析可知道,需要透過結婚、或伴侶制度尋求經濟支柱的女生。能夠被「要不要非典結婚,不要拉倒。」說服者。 前提是他非常的經濟弱勢,弱勢到他無法自行工作者,但弱勢到這樣的女生他通常能夠找到的對象也不會太強。於是這會這跟勞雇關係中「資方條件好到能夠壓迫勞方一定要接受」是不同的。

    既然他能夠找到的對象也不會太強,那結婚跟伴侶制度的差異就顯得非常小,以至於無法達到所謂「要不要非典結婚,不要拉倒。」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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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欲結婚是會考慮中晚年後退休生活的規劃的,以台灣跟日本實際社會上的民眾選擇的結果顯示,收入不足以維持充足晚年生活,在職場上容易受到性別不平等對待的低專業技能之女性,比較傾向接受這種次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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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們認為婚姻是非必要的,是因為我們都是收入足以做好退休規劃的一群,並且(目前自認)不害怕晚年生活的寂寞,但恐怕對很大一個族群的女性而言不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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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很認同joyhsu所講的論點,還想要補充我的看法。其實以現行婚姻制度並不一定保護多數女性,雖然被家暴的女性可訴請離婚,可是由於舉證還有離婚後的扶養權等種種爭議和困難,導致一般女性本來不是弱勢進入婚姻卻反而顯得弱勢。

      我認為所謂很弱勢的女性的假設不成立,如果這種假設要成立,那麼版主是不是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證據? 假設80%的女性都不是文中說的這種弱勢女性,那還有沒有以上述理由反對該立法的必要性?

      最後,感謝版主提供如此論理清晰的論點給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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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補充一點...

    我不是認為這個法沒有漏洞(雖然我現在想不出來),但伴侶關係他可以解決以下這個問題:
    因為各種原因失去家庭,未來也沒有打算組成家庭,但有可以一起生活依靠的好朋友或鄰居,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保險,或日後簽署醫療條款的人(但非家人)

    法律原本就不是設定來讓人家鑽的,我認為一個法如果他能夠解決9成以上的問題,
    那1成以下會去鑽法的,視可能造成的問題,可以再透過更進一步的修法去解決。

    那這個法律就應該讓他通過。應該要做的是修的更完善,而不是反對不要。

    其實大家可以先去看看伴侶盟成立的原因,會比較了解他們為什麼會推這個法案、想解決怎樣的問題。
    http://tapcpr.wordpress.com/%E9%97%9C%E6%96%BC%E4%BC%B4%E4%BE%B6%E7%9B%9F/

    『觀察當今臺灣社會,我們發現即使親密關係的結合與實踐形式已非常多元,然而法制度中婚姻家庭的概念卻異常僵固,根本無法對應各種多元家庭的圖象與需求。根據統計,台灣現今符合傳統核心家庭圖像的家庭根本不到50%,其他選擇同居不婚的異性伴侶、長久穩定卻無法取得合法婚姻效力的同性伴侶、多位好友同居照顧的朋友家庭,都是現代親密關係多元實踐的型態』

    『針對伴侶盟為什麼未採單點作戰,也就是說,直接從「醫療」與「保險」等相關立法著手作戰,其根本原因很簡單:因為經研究後我們發覺醫療和保險權益的問題,本質上是因為目前法制下「非婚伴侶」未能取得身份法上的資格所致,是因為這樣,我們確認並決議必須討論並推動伴侶制度的制訂,從身份法的基本面斧底抽薪地解決包括「醫療」與「保險」的相關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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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法 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請求贍養費只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一般來說如果協議、和解離婚或是判決離婚後財產已依法分配的話是不能請求贍養費的,台灣多數夫妻都是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1005條),分配公式是離婚前5年內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對分(民法1030-3),如果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還可以再請求贍養費無疑是一條牛扒兩次皮。

    如果本文講的贍養費其實指的是「剩餘財產分配中經濟強勢一方被他方刮走一半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那麼婚前協議或婚後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1004、1044、1046)也是一個辦法,郭台銘就是很典型的例子,這種情況下如果協議或調解、和解離婚也沒有贍養費的問題(法條明定要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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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中所指為片面要求離婚者,欲達成離婚解除婚姻契約之狀態所需付出之成本,即協議取得之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故正確來說,文中應僅以離婚買斷金稱之較為妥當,感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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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先說我不反對同志婚姻, 並給予祝福.

    至於多元成家方案中的家屬制度改革的好壞優劣, 取決於每個人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

    對於高富帥, 合理推測大多會選擇伴侶制度, 不僅用契約來減低分手時所需支付的成本, 也合法實現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更多年輕正妹會選擇成為有錢有權老頭的家屬(不再是非法的). 至於 Wego Wu這類 , 只要家屬簽同意書, 他可正大光明跟名媛去mo做選民服務.

    至於普男宅男跟普妹, 這些人本來就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較遠, 新制度影響不大. 不過現階段婚姻市場上還蠻多不願違法當小三的正妹留給運氣好的普男宅男. 當多元成家實施幾個decades 後, 隨著小三合法與去污名化, 這種好康會越來越少.

    結論
    如果你是高富帥, 阿哥或省委書記之類的, 新的家屬制度明顯有利.
    對於是普男宅男普妹, 新的家屬制度短期內沒影響, 長期來看會降低此一族群婚姻對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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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多元成家裡面最讓人噴飯的是 "排除直系與三等親",我快笑死了,怕不倫? 還是優生學? (理由: 同性戀和異性戀婚姻是完全一樣的)

    而更讓人好笑的是,刻意把夫妻與父母的用詞給模糊,那不就又把上面的精神打了一巴掌?

    多元成家法案,簡單說,蠻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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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除直系的原因是直系血親已經有跟伴侶相等甚至更多的法律上的權利了,而排除三等親這個說法我還沒有看過。

      至於模糊夫妻跟父母的用詞把什麼精神打了一巴掌?如果你沒有辦法清楚說明你的敘述只有這種情緒性發言的話,你的言論可能比較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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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直系血親和伴侶有相等的義務和權利? 蠻好笑的,請說明。

      2. 同性戀成家的精神,不斷的嘗試說服和異性戀家庭無差別無差異。明明就不同硬要說相同,誰可笑,你才可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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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有,新聞挖挖挖上頭自己己找網路,推動多元成家法案的人,自己在節目上講,排除直系血親和異性戀婚姻是完全相同,可沒有你的硬掰直系血親和伴侶有想等的義務和權利。

      若認為同性異性成家是一樣,何須模糊父母為雙親? 夫妻為伴侶? 就是不一樣才會有此舉動,你能無視,我不會笑你眼睛有問題。倒是你關心我的情緒,就免了,以後也不會再來了,我慢走,你別送。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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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排除直系血親應該還是要歸於人倫,直系血親其實就是父母以及子女,這些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配偶並不相同,而且有其各自不得改變的理由。
      三等親指的應是伴侶盟在回擊亂倫爭議時,以三等血親內不得相奸的刑法法條還在,無亂倫之慮,但這回擊很沒力量,亂倫並非僅指三等血親內不得通奸這事。而實際上伴侶草案也不限制三等內的旁系血親遞結伴侶關系
      以上兩點都是屬於伴侶草案的爭議部份,但用詞的地方卻是婚姻平權草案的地方,伴侶法干脆不承認婚生子女的存在了,出來的都叫私生子。
      以上除了Matthew邏輯混亂之外,伴侶盟自已對草案的定位混亂不清,會把平權的價值拿到伴侶講,把伴侶的價值拿到平權講也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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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很好的觀點,我個人非常欣賞

    但想提出一點的情況是假設企業對非典型雇用的需求越來越高,而更多的人也傾向不夠彈性的雇用制度,而希望能較為彈性利用的派遣制度,那應不應該立法保障這樣的人,給予他們在相對弱勢的就業規則中至少有著一定的保障?

    我是公司的HR,公司會因為某些臨時性的情況雇用一部分派遣員工,而這些派遣員工在面試時,有些人認為他之所以走派遣而不直接面試我們公司(兩者難易度幾乎相同),是因為他們不希望被公司的制度綁住,他們可能希望繼續進修或是要照顧家庭等因素,不希望輪班或需要比較多的請假時間等,因此選擇這樣的就職方式。

    我沒有做數據分析所以不敢說這樣的人比例是否相較下為多還是為少,但我們應該是要尊重這些人的選擇而給予他們保障,或是強行規定所有人若非求學或服兵役,就必須要到公司當正式的員工,以免國家的勞動力下降,而崩壞社會的整體架構,如過去一定要勞動才能有飯吃的社會。

    真要維持婚姻制度,以我個人的看法,自由選擇本來就是一種錯誤。這種事情一定要打從出生之時,父母就進行指腹為婚,或是由政府機構挑選基因合適的人來進行配種。婚姻不是兒戲,也不是感情,而是為了傳宗接代才產生的制度。而且一個天生就擅長音樂的人跑去當公務員,或是一個數學天才卻去當廚師,這樣的情形也是社會的浪費。如果可以,甚至連每個人的職業都要進行約束,這社會才不至於產生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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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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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此篇文章的起頭立論就犯了邏輯上常見的謬誤, 其中一段” 據統計調查,同性戀中經濟與教育程度較優勢者比較傾向表態,也就是說能被統計到的同性戀多半教育跟經濟水平較高。另一方面,比較傾向排斥傳統婚姻制度的也是經濟水平較高的男性與女性。”其立論之謬可以下面一段論述來凸示-- “統計上XXXX的族群有較高的機會在飲食中接觸到魚翅, 而另一方面常吃魚翅的人也比較頃向於反對禁止捕獵魚翅的相關立法”. 而其謬誤我想其實相當淺而易見, 其潛在的論述目的就是推銷任何可用來替代文中”XXXX”的族群都是反對禁獵魚翅的一種常見手法.在原文中, 被用以置換”XXXX”一辭的就是同性戀族群. 其文中後半段所提及的”非典型僱用”與多元成家之間的關係一開始就設定好以”高社經地位男性”來隱喻非典型僱用雇主, 以”社經地位相對弱勢女性”來隱喻弱勢的派遣員工. 雖然成功的強調了這種組合與制度之下可能的產生的社會問題, 但文中卻未提及類似的社會問題存在已久,而且形成的原因與多元成家並沒友直接的關係. 更進一步可以發現文中選擇場景與角色組合的搭配時, 是假設男性與女性永遠處於社經地位不平等的狀況(男性永遠優勢化), 並且男卑女優的組合不在可能存在的考慮中. 這整篇文章我個人看起來就是一篇經由學術論述包裝的”個人意見文”. 而我也承認我的此篇回應也是一篇經由學術包裝的”個人意見”論述. 為了加強學術包裝的外表, 我在此提起一個社會心理學上常見的斜坡理論:

    “滑坡論證主張,如果我們允許A 將會導致我們進一步容許B,以至於C等等,如此最終則導致X,Y,Z的結果,然而X,Y,Z是明顯無法被接受的現象。因此為了避免出現X,Y,Z,即使A在目前看來並非不可接受,但是仍然必須加以禁止。”

    此理論的實際例子其實不勝枚舉, 從獨裁政治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壓政策, 到保守教會對於信眾的行為規範等都可看到斜坡理論的影子. 我們為了恐懼XYZ的可能來臨, 不管XYZ是否真的可能發生, 也不管A的存在價值是否跟我們切身相關, 更不去考慮反對的本身是否在互相無害的前提下主動侵害了他人的基本人權, 這樣的行為在歷史上不斷出現, 也不斷的被證明經不起歷史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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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先指出你的回應中的兩點錯誤:

      1)我並沒有打算以滑坡謬誤來混淆此問題,更未假設"假設男性與女性永遠處於社經地位不平等的狀況",我僅在文中假設社會中會存在"男性與女性處於社經地位不平等的狀況"的現象,你的指控非常糟糕,如果審論文的時候用這種抹黑會被告的。

      2)這篇本來就是個人意見文,不然我刊在部落格幹什麼?

      然後我發現我指正完之後也沒什麼特別想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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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謝回覆, 個人並無冒犯之意.
      若覺文不對題, 或者內容冒犯, 請自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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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本人支持多元成績 不過看到終於有人可以有理性的提出反對的理由了 真的要很開心
    可是....如果原作者認為問題是出在贍養費 導致弱勢的一方權利被剝奪的話 伴侶法草案中第1058-6條有規定 "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伴侶為家庭所提供之家務勞動,於伴侶關係終止時,得向他方請求償還其因此所受利益。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審酌一切情形,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家務勞動內容及其市場價值 2. 家務勞動分工情形 3.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情形 4. 伴侶關係存續期間 5. 伴侶雙方之年齡 性別 職業 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第一項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悉伴侶關係終止時起 二年內不行駛而消滅。自辦綠關係終止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其中的道理跟贍養費是一樣的 而簽署為伴侶的雙方 本來就應該在簽訂之前 明白解約的可能性與解約的相關程序權益 才可以簽約 有沙豬要利用伴侶法三五年就換伴侶 (其實現行婚姻法夠有錢的話他也可以這樣做)當然是沒有辦法杜絕的 但是關係中常扮演弱勢的女性就更要看清楚合約 不同意的話就不要簽 或者逼迫男方換一張結婚證書再來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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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的說法在勞動市場上等同:工作條件弱勢的勞工,應該逼迫雇主換一張較佳的勞動合約再來簽。

      既然是弱勢的女性,哪有辦法逼迫男方換成結婚證書再來簽。多元成家降低婚姻市場門檻,的確會衝擊到原先處於門檻附近的人,使他們有可能被迫接受伴侶制度而非婚姻制度,結果是有伴的人會變多(失業率下降),但門檻附近的人締結伴侶的條件可能不會好(薪資福利較差)。

      如果認為婚姻伴侶的組成都是出於愛情,沒有人肉市場成分的話,上述說法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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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點問題吧,認同婚姻的市場成分
      所以覺得在自由市場的運作下對整體福利更大的主張也是有的
      並非所有人都是弱勢的一方
      勞工對資本家有民主投票票數上的優勢
      放在婚姻裡差距就很有限,再強勢大部分情況你也只會找一個對象
      如果人人都以這篇的切入點來思考,結果上會是贊成反對還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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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讚同這段,所以作者文未的那一段話我並不完全的認為是反諷
      但最少讓我們脫離見鬼的聖經論述和無腦的打壓指控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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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樓的意思我也明白 弱勢的女性的確很難逼迫男方換成結婚證書再來簽 勞工與雇主的關係也是這樣 問題是 法律在保障弱勢員工的同時 並沒有辦法規範 資金比較不足但是有給到基本工資的雇主不許雇員工 所以雖然我不贊成非典型雇用 不贊成沙豬用伴侶法欺騙女性 但是(1) 這在邏輯上並不能構成應該禁止窮雇主雇員工 平等的兩個人成為伴侶的原因 而是應該另外修法避免有人鑽法律漏洞 (2)伴侶法是三胞胎法案中的其中一項 三項法案是分開送審的 反伴侶法還是可以支持同性婚姻(修972)或家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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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很多時候利益衝突不太可能有帕雷托最適(所以才要投票表決)
    但至少要知道利益衝突在哪
    個人是寧可聽到別人主張自己弱勢想靠現有的婚姻制度混水摸魚
    也不要只會提傳統價值但又說不出個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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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作者您好:
    "然而對經濟優勢的女性而言,結婚卻是一個麻煩-對她們而言很可能變成她們想踢掉男人,而被要求支付贍養費;….如果維持婚姻帶來的麻煩-比如過了幾年不愛這個男人了,但是民法規定夫妻可以正當行使性交權益,經濟優勢的女性就要 被迫忍受跟一個跟豬一樣的男人履行同居與性交義務的痛苦,還得承認這個爛貨是她老公。......現有的婚姻制度在迫使有一定程度經濟能力的女性對婚姻排斥….。婚姻制度等於在對有條件的女性提供反誘因-也就是希望她們堅定不要結婚的意志。"

    身為一個自認收入還不錯的女性,我比較不認同這一段話。其實,大多數的女性對於要不要進入婚姻,不會去預想可能的離婚狀況,而多會以為結婚是一輩子的,畢竟女性比較感性,所以並不會特別在婚前考慮到婚姻制度中一方經濟較好者要負擔另一方瞻仰費,並以此原因變成有良好經濟能力女性進入婚姻的阻礙。當然,對於法律社學專精或是其社經地位屬於金字塔頂端者(例如您舉的那幾個例子)也許會有這樣考量。但是對於其他收入在中上但不在頂端的女人來說,對婚姻看法應該還是比較傳統(例如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而沒有預設離婚),多是以愛情和對象是否適合自己為考量點。

    女性在交往或選擇結婚對象時,容易期待對方與自己有至少對等的背景與條件能力(例如知識水準、社會地會或收入),然而,越是優秀的女性,他們在外的表現或給人的印象可能越是強勢,這會容易使男性卻步,使她們失去交往與結婚機會。再者,在家庭功能不彰時(例如很多單親媽媽),很多的男孩沒有可做為其陽剛、負責有肩膀形象的爸爸榜樣,更使能與這些女性匹配的男性人數相對降低。我並不是說單親媽媽的兒子就一定不陽剛或有問題,且一定有很多優秀男士是出自單親媽媽的調教,但是不負責、拋家棄子或會家暴的爸爸對於孩子絕對有不小的影響力。

    我好像把話題扯遠了,我只想表達的是,原來法律的婚姻制度對大部分女性來說並非反誘因,只是很多優秀女性確實不容易找到適合的對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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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忽略了伴侶制中的家務有給制,這比婚姻來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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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非典型雇用,一個老闆可以聘請多位員工,但是伴侶是一對一的關係。
    感情是一種羈絆,在伴侶關係中,如果對方是抱著騎驢找馬的心態,又或者感情生變,要強留也不一定會有好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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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把婚姻廢掉就沒事了,有些世界級人物(不好意思,忘了是誰....)他們的家族受嘻皮文化影響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最後一樣夫像夫、妻像妻培育出上得了世界舞檯的子女。細細深思婚姻意義何在? 合法買春權?(用不著) 人身獨佔權?(伴侶制度似乎無涉此觀點) 長期飯票? 證明自己是個長期飯票? 婚姻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也許只是人類又一次製造了龐然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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